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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协商制的传统与发展》
文章来源:杨鲁萍    日期:20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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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杨鲁萍 完成时间: 2004-2-1  
成果形式: 论文   奖 项:  
课题类别:      
简 介:     阿拉伯协商制的传统与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
    杨鲁萍
    传统的阿拉伯民主制度,是7世纪初穆罕默德在阿拉伯半岛创建的阿拉伯国家(以下简称“半岛国家”)实行的协商制(舒拉)。它是一种通过大众直接参与和其代表机构协商会议参与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最高领导人和决定国事的初级民主制度。目前部分阿拉伯国家仍然采用协商制形式,但是经过政治改革,这一传统形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阿拉伯协商制的传统
    这种阿拉伯式的民主“源于阿拉伯半岛……的部落制度”。那时“实行的是家庭民主、村社民主和人的民主,”“家长和部落首领负责家族和部落的安全,所有事务都通过与族内人协商裁定,表现了氏族部落自然无拘束和自由的制度形态”。由此演变而来的协商制,最先用于穆罕默德信徒们的穆斯林公社(乌玛), 后又用于穆罕默德创建的半岛国家(公元622年建立),继而在四大哈里发时代(公元632年—661年)沿用。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体系,协商制基本包括朴素的协商思想和半岛国家的协商制实践,它对于巩固新生政权和维持半岛统一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阿拉伯帝国时代的倭玛亚王朝(公元661—750年)到阿巴斯王朝(公元750—1258年),协商制基本被封建世袭君主专制所代替。在阿拉伯各封建朝代激烈的权力角逐中,协商制即使存在,也会被当作御用工具而失去了其朴素的民主本质。
    1、协商制的法律根据
    协商制成为政教合一的半岛国家的政治制度支柱,具有两个法律根据:第一是根据安拉的《古兰经》和穆罕默德的《圣训》,主要还是根据《古兰经》中的两句话,第一句是:“只因为从真主(中国穆斯林对安拉的称谓—作者)发出的慈恩,你温和地对待他们,假若你是粗暴的,是残酷的,那麽,他们必定离你而分散;故你当饶恕他们,当为他们向主求饶,当与他们商议公事;你既决计行事,就当信托真主”;第二句是“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 前一句是指示阿拉伯统治者运用协商方法处理政务,后一句是引导人们采取协商方法解决社会问题。阿拉伯人公认这两句话是确立协商制的权威根据,具有法律效力,也是人们处世为人的普遍原则。第二是根据穆罕默德的政治实践。据有关记载,穆罕默德执政时除了“受安拉的启示”,在处理任何事情上都与他的圣门弟子(也是政权的高层人士)和群众进行协商,在一般事情上征询圣门弟子的意见,在重大事情上还需召集全体公民大会商讨。他的圣门第子艾卜·海利里赞扬说:“我从没有看到任何人,那样多地与弟子们协商事务”, 由此可见穆罕默德为后继者树立了贯彻协商原则的典范。
    与协商原则有关的是,穆罕默德没有选定继任者(哈里发),也没有就此问题作任何明确指示。据分析,在统一局面不稳定的形势下,穆罕默德此举的目的是要维持政权的平衡,避免因在继位问题上带有强制因素而引起内部矛盾甚至分裂。而另一种分析是,在复杂的形势下,穆罕默德始终举棋不定,无法确定继承人,这表明了半岛国家的政权斗争异常残酷的事实。但是很多阿拉伯学者认为由于《古兰经》和《圣训》中并没有关于继位问题的明确规定,使后人只有遵循安拉的协商旨意和穆罕默德的不要对立、不要闹分裂的忠告行事,从某种程度上有力地证明穆罕默德执意要确立协商制的政治原则,而他去世后留下的政权真空,恰恰给后人在继位问题上继续遵循协商原则提供了有利条件。
    穆罕默德去世后,四大哈里发基本上正确地贯彻了协商原则。他们在处理政务时听命于安拉旨意和听从穆罕默德教诲,如没有明示便按照协商惯例,经过咨询穆罕默德圣门弟子和部落人的意见之后再做决定。在最敏感的继位问题上,他们遵循协商原则,根据一定资格和条件推举候选人并通过选举产生哈里发。虽然继位是权力转换的过程,其争夺是很激烈的,以至四大哈里发中的奥斯曼和阿里都因内部矛盾激化被暗杀。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每次继位的难题最终都是通过各派别和各部落的协商予以解决。这样就形成了经过协商和选举产生哈里发的民主程序,使政权合法性有了制度性的保障。在另一敏感的制定法律问题上,他们也是根据协商原则创立了“公议”和“类比”的立法程序。
    2、协商制的构成因素
    (1)历史发展因素。从历史角度看,阿拉伯协商制是由氏族公社的原始民主演化而来,从穆斯林公社(乌玛)的民主参政形式发展成为半岛国家的民主参政形式。它是在《古兰经》和《圣训》有关协商原则的基础上,以穆罕默德的实践为模式、以四大哈里发的实践为实例,形成的协商惯例和传统做法,由此构成了协商制的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后来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阿拉伯历史上并没有协商制的成文法,而协商制的成文法出现在现代的阿拉伯国家。
    (2)政治实践因素。从实践角度看,阿拉伯协商制的实践主要是穆罕默德和四大哈里发的实践。有的阿拉伯学者在对这些实践进行研究后,总结了实行协商制的几个要素:1、所有统治者必须执行协商原则;2、由公民选举产生统治者和协商会议,而不是由统治者决定,在公民和统治者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关系;3、协商的结果是少数服从多数人意见,哪怕这种意见与统治者意愿不一致;4、允许反对派以一种形式在协商会议中存在;5、在决定战与和的问题上,协商会议有着决定性作用;6、协商会议可以对统治者不信任或罢免(并通过选举产生新的统治者—作者)。 这些要素可归纳为:在信仰和旨意的基础上实行协商和服从多数原则,允许不同意见,可以反对违背安拉旨意和穆罕默德教诲的统治者。经过对协商制实践的考察,协商制的民主(以下简称“协商民主”)经验可以总结为两个要点:选举是产生统治者和协商会议的必要程序;协商是执政的主要方式。
    (3)制度化发展因素。在穆罕默德和四大哈里发的政治实践中,协商制已经出现制度化的发展趋势,有了简单的协商机构即协商会议和一些具体的组织规则。不同时期协商会议的成员构成和产生途径有所不同,由部落的穆斯林代表组成的一个12人的穆罕默德圣门弟子委员会,被认为是第一个协商会议。由于处在半岛国家建立之前、穆罕默德的权威和统治地位尚未确立的特殊环境,因此委员会是在穆罕默德的授意下,从73名到麦加朝觐的辅士 中遴选产生,主要作用是与先知穆罕默德建立联络关系。穆罕默德执政后,圣门弟子委员会正式成为协商会议,成员范围比前扩大了许多,原则上在穆斯林公社的每位信徒都具有候选资格,可以通过选举进入协商会议。穆罕默德的亲信和长老们构成政权的领导层,在协商会议中占有重要位置。协商会议的职能是商讨国事,穆罕默德根据商讨结果进行决策。有的阿拉伯学者认为,穆罕默德掌权前后的协商会议组成方式,并不能说明协商会议成员范围和产生途径就此确定下来。这是合乎历史事实的,因为随着国家版图扩大、统治政权巩固和穆斯林数量增加,最初的协商会议构成方式显然很不适用了。四大哈里发时期协商会议有了明显变化,成员范围扩大,具有了更普遍的社会代表性,一般包括长老、部落首领和城市显贵等,有时还包括来访的游牧部落首领;成员是根据传统惯例和由公民推荐确定候选人,通过普选(公民集会时口头投票)产生。协商会议职能仍然是商讨国事,哈里发根据商讨结果决策。此外按照惯例,哈里发们在重大事务决策或遇到难题时,不仅要经过协商会议商讨,还要在清真寺或者市镇广场召集全体公民大会进行表决,类似于现在的全民公决。这时的协商会议基本上作为常设的辅政机构存在,并开始规则性组织程序。
    3、协商民主的含义
    在穆罕默德个人权威逐渐确立的情况下,协商民主基本上属于以民主集中制形式出现的初级的有限民主。在民主制方面,具体采用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结合的形式。直接民主表现为最初级的大众参与,即公民集会口头表决形式;间接民主表现为简单的代议制形式,穆罕默德时期由遴选产生的圣门弟子委员会,代表信徒与穆罕默德协商重大事务,四大哈里发时期由推举和普选产生的协商会议,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协商权利。在集中制方面,表现为所有经过协商的内容,最终决定权归最高统治者。
    4、协商民主的性质
    阿拉伯协商制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化中,部落制向国家制度过渡的产物,是在分散的部落逐步归顺统一政权的过程中,统治者与部落势力经过斗争和协调,达到力量平衡和分享权力的特殊形式。这种背景决定了协商民主的性质。
    (1)有限民主性质。协商民主只能是有限民主,因为它是在个人权威与朴素的部落民主结合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中含有一些限定因素。1、个人权威和与部落势力协调的因素。与朴素的部落民主比较,协商民主增加了在树立个人权威前提下的人治管理因素,但也保留了部落式的人与人之间信任和依赖的社会关系因素,而不是完全建立在东方专制式的个人集权专制的强权一统之上,当然更不是建立在西方民主式的公民共识的社会法制之上。这是穆罕默德与部落势力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它使处于极其分裂状态的半岛在权威效应和力量协调的作用下,最终形成了稳固的统一国家。2、人治强化的因素。半岛国家政治制度的本质是“君权神授”,穆罕默德将《古兰经》和《圣训》作为个人统治和国家制度的根据,这是“君权神授” 的典型表现。尽管协商原则中有很大的民主决策空间,使协商民主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是伊斯兰的绝对权威和统治者的个人合法权力,势必造成人治的强化,从根本上限制了协商民主的性质和实践效果。3、协商民主的不确定因素。虽然协商原则已经确定,且出现制度化发展,但是由于没有实现从政治原则到制度化的完整发展过程,因此协商民主的外延和内涵都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仅表现为初级的民主水平。
    (2)过渡性质。协商民主具有过渡性质,这一点从以下方面可以看出:第一,协商民主实际存在不过半个世纪,很快就被封建专制代替,这与阿拉伯人的对外扩张有直接联系。按照一般社会发展规律“在那些已经发达的历史时代才开始发展自己的国家……这种发展是异常迅速的” 。在半岛国家建立之前,半岛所遭遇的各种劫难阻碍了社会发展进程,社会形态滞后于同期波斯帝国和拜占庭帝国占据的中东其它地区,尚处于奴隶制和氏族部落制并存的社会,而那些地区已经开始进入封建社会。但是在统一的半岛国家建立后,阿拉伯人为保护自己和满足利益需要采取了对外扩张政策,大规模的征服和兼并带动了他们自身在极短时间内步入了封建主义时代。
    第二,任何政治制度形式都要适合于社会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协商民主只适用于过渡时期的半岛国家。在国家建立之初,半岛形势比较复杂,奴隶制和氏族部落制并存,部落之间矛盾重重使社会四分五裂,周边列强入侵引起战乱频繁,社会秩序混乱不堪,经济状况极其衰败;封建势力尚不成型,新生政权地位极不稳固,国家百废待兴。这就迫切需要一种恰当的制度形式,以有助于达到统治者树立政教绝对权威、巩固新生政权和维护统一局面,同时尽快稳定社会、复苏经济和满足社会需求为目的,协商民主便应运而生了。
    四大哈里发时期阿拉伯人开始向整个半岛扩张,在原拜占廷和波斯帝国的版图上建立了庞大的阿拉伯帝国。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德意志封建社会的起源时,从事物内部矛盾的发展来寻找其规律性,认为日耳曼族征服罗马后建立的封建社会,是从罗马的隶农制作为封建制产生的起点的, 得出的结论是“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么社会制度形式就应该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 这种分析也适用于阿拉伯封建社会发展。阿拉伯人的对外扩张和兼并促进了所到地区的封建社会发展,同时也被当地社会先期发展的封建主义因素所征服,在适应当地社会和与其融合中获得了新的发展生机。随着封建社会形态逐渐成熟,阿拉伯帝国的封建性质越来越明显,壮大起来的代表阿拉伯封建地主统治阶级的政权,实行了阿拉伯人特有的封建世袭君主专制和伊斯兰等级制结合的制度。这个时候的协商民主已经不再适应封建国家性质,从而退出了历史舞台。
   
    5、协商制的作用和影响:
    穆罕默德的政治权威、伊斯兰教的普及和控制、穆斯林武装力量的军事压力加上协商民主的制度性保障等多种因素,共同为半岛国家的建立和巩固起了决定性作用。具体到协商制,穆罕默德以教化方式提出了协商原则,旨在提倡阿拉伯民族的团结和协作精神,引导阿拉伯人树立处理事务的理性和自律习性,以利于稳定半岛社会和维持统一国家。事实证明穆罕默德实现了这一夙愿,协商制的历史作用首先是增加了政权与社会各方面的有效联系,获得更广泛的民众支持和承认,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它还让统治者以仁君的形象面对公众,拢络人心和安抚百姓。其次是一方面加强政权与各部落的联络,缓解和协调与部落势力之间的关系,促使他们尽早完全地归顺政权,另一方面促进部落的对外联络,动摇以血缘关系纽带维系的牢固部落关系,结成团结和统一的民族力量。
    协商制在阿拉伯伊斯兰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于半岛国家初期成功的实践,后来的阿拉伯人始终将其作为理想化的阿拉伯政治制度模式所追求。另外这种影响还在于协商制的灵活性。虽然协商原则被确认为统治者的施政原则,也初步构筑了制度框架,但是没有更多地教条限制,所以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和广泛的实用性。现在阿拉伯人采用协商制,很大程度上都是根据政治需要和具体情况而定,在形式和内容上不拘一格。
   
    二、阿拉伯协商制的现代发展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并没有协商制的发展余地。只有进入现代,由于存在民主的同一性,协商制才在各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空间。20世纪80-90年代,政治民主化和政治伊斯兰化主导整个中东地区的政治发展趋势,大多数国家在经济开放的基础上实行了政治改革,以适应国家发展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挑战。协商制作为一项改革步骤在一些国家复出,但是与中世纪比较,它已经发生了现代化的变化。
    1、阿拉伯国家采用协商制的状况
    目前有5个阿拉伯国家采用了协商制,它们是:君主制国家沙特阿拉伯和阿曼,君主立宪制国家巴林和卡塔尔,共和制国家埃及。其中埃及有着最悠久的历史和文明,虽然政治现代化进程较快,但仍然留有深刻的伊斯兰烙印。其余国家都是比较传统的海湾国家,虽然石油资源使它们经济繁荣、百姓富庶,但政治现代化进程相对缓慢,至今较多地保持着阿拉伯伊斯兰的传统,尤其是半岛国家中心、伊斯兰教和近代伊斯兰瓦哈比教派的发祥地沙特阿拉伯,始终将伊斯兰作为治国之本,维持着政教合一的政权。在经济发展和全球化环境中,特别是海湾战争后,这些国家也在逐渐地进行政治改革。近年连续发生的9.11事件、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促使它们加快了改革步伐,相继实施了一些重要的改革步骤,其中包括对协商制的改革。目前阿拉伯国家采用协商制的大致情况是:
    (1)君主国沙特阿拉伯(1927年建国)是政教合一的政权,国王是国家元首又是全国最大的教长,在伊斯兰法范围内实行统治权力。国家创建者阿卜杜·阿齐兹·沙特国王于1928年奠定了协商制基础,成立了协商议会。1954年内阁制度建立后,协商会议的顾问和辅政权限基本被内阁所代替。1980年哈立德国王执政曾经重审协商制度法。
    海湾战争后,沙特阿拉伯进行了政治改革,1992年颁布了基本制度法,第一次明确设立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协商制得到了基本法确认,同年恢复了协商会议。此后协商制建设不断完善,成员从第一届的60名增加到第三届的120名,参政议政趋于公开化和透明化,主要是职权范围有所扩展,对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咨询职能增强,与内阁之间的商议和协调联系增多。但是协商会议始终是咨议性机构,没有立法权。
    为了满足国内日益升温的改革要求和维持社会稳定,也迫于地区形势变化和美国的压力,2003年5月法赫德国王作出“扩大人民参与、加强政治与行政改革”的承诺。10月13日内阁宣布将在年内进行第一次市政议会选举,也是有史以来第一次政治选举,这是沙特阿拉伯迈向民主的实质性步骤,它关系到今后协商制的变化。
    (2)君主制国家阿曼(1967年独立)1981年贯彻协商原则成立了国家咨询委员会。从90年代开始阿曼进行政治制度改革,1991年实行协商制,成立了全国协商会议取代全国咨询委员会。协商会议由选举(包括妇女选举权)产生,以体现广泛的民众参与和公平竞争,但在议政方面仍然保持了咨议性质,其职能是辅助苏丹(国家元首)执政和帮助内阁处理国家事务,对法律草案和政策计划提供建议和提出意见。
    为了加强国家法制建设和健全法制管理机制,1996年阿曼颁布了基本制度法。根据基本制度法规定,1997年阿曼对协商机构进行改革,除了协商制外,又成立了国家委员会,以扩大协商民主参政途径。委员会成员是由苏丹任命的知识分子和社会资深人士担任,职能是为政府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协商会议与国家委员会职权衔接,后者对前者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等的提议和意见进行再商议,商议结果交内阁研究形成草案,最终由苏丹决策。1997年还成立了协调两会关系的阿曼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苏丹主持不定期的阿曼委员会会议,商讨有关重大问题。
    2000年阿曼颁布了基本法修正案,修正案部分条款对协商制加以完善,扩大了协商会议选举范围,成员由55名增至82名,选举人年龄由30岁降到21岁,并取消限制妇女参选数量的规定,允许所有适龄妇女参加选举;增加了对法律和政策咨询的权限,增强了对内阁成员和行政官员质询、与内阁协商的职能;两会的内部制度更加全面和细化。2003年10月阿曼进行了新的协商会议选举。
    (3)君主立宪制国家巴林1971年8月独立1972年成立制宪会议,1973年5月颁布宪法,12月选举国民议会。1975年8月因议会拒绝内阁提出的安全法被艾米尔(国家元首)解散。
    90年代以后,巴林为了疏通政治参与渠道,调节政治关系和缓解社会矛盾,于1992年12实行协商制,成立了协商会议,其成员是由艾米尔任命知识分子和社会资深人士担任,职能是辅助艾米尔和内阁执政,属咨议性质。
    2002年2月14日巴林颁布宪法修正案,进行重大的政体改革。修正案规定改国名“巴林国”为“巴林王国”,改君主名“艾米尔”为“国王”;在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实行两院制,成立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议会和由国王任命的协商议会,议会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协商会议作为扩大民主的另一途径,无法律创议权,但有对法律、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享有法律和政策决定权,还可对内阁成员质询。修正案规定两院关系平衡,建立民族委员会,统一和协调两院关系,委员会会议由两院参加,共同商讨决定国家事务,其最终决议呈报国王批准。根据宪法修正案,国王有行政权、有法律创议、批准和颁布权,同时可以通过对协商会议成员的任免和解散议会权对两院实行监督。2002年10月巴林进行了多党参与竞争的议会选举并成立了新议会,从此两院制正式启动,中断了20多年的宪政生活得以恢复。
    (5)君主立宪制国家卡塔尔1971年9月独立1970年4月颁布临时宪法,1972年4月修改宪法(1974年又颁布了新临时宪法)。根据1972年4月宪法修正案,卡塔尔实行协商制,成立了协商会议,20名成员(1975年增至30人)通过普选产生,(1975年增至30人)其中一半候选人由艾米尔在全国10个选区推荐的候选人中任命。协商会议属咨议性质,职能是审议各项法律并向艾米尔提供建议和意见,参与商讨国家计划、政策和国家重大事务,协助艾米尔和大臣会议行使权力。
    2003年4月卡塔尔进行重大政治改革,颁布了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规定在君主立宪制政体下,采用分权原则,立法权由协商会议行使。协商会议成员增至45名,其中30名通过选举产生,15名由艾米尔任命。协商会议享有法律创议权和决定权,有修宪权,有审议国家各项计划和决定权,经协商会议通过的法律决议,呈艾米尔批准和颁布;协商会议对各位大臣有行政监督权。根据修正案规定,国王有行政权和法律创议、批准和颁布权,同时国王可以解散协商会议。宪法修正案给予了协商会议相当于议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使宪政在原则上具有了实际意义。
    4在共和制国家中,只有埃及采用了协商制。埃及从7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政治民主步骤,改纳赛尔时期的一党制为多党制,建立政治多元化机制。根据萨达特建议,1980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实行协商制,目的是进一步确立社会民主制度和扩大民主范围。同年协商会议成立。协商会议与人民议会并存,属于咨议机构,无立法权和监督权。协商会议包括各阶层、机构和各派别的代表,现由210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通过选举产生,三分之一由总统任命。在埃及执政的民族民主党一党主宰国家政治的格局下,协商制是扩大民主参政的一种补充手段。
    2、现代协商制的定位和形式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由于国情和政治制度各异,协商制在各国政治制度中的定位各不相同,形式也有所差别。
    沙特阿拉伯始终将协商原则作为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长期以来协商制是辅政的主要制度,协商会议是辅政的主要机构,而且是唯一合法的参政途径,它除了咨询和顾问作用外,还起着调节政权与政治力量之间关系和稳固王权统治的重要作用。协商机构-协商会议-为传统的单一结构。
    阿曼的政治制度强调协商原则,协商制作为辅政的主要制度。协商会议与国家委员会共同组成了协商机构。由民选产生的协商会议具有人民代表性,由任命产生的国家委员会,其成员偏重知识和经验,具有顾问性质,两会的职能相互补充。两会组合的形式改变了传统协商会议的单一结构,体现了协商机构多元化变化的特色,两机构建制显示出议会两院制的雏形。
    巴林在宪政制度下,依然贯彻协商原则,协商制作为两院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与议会制形成了传统与现代制度的新型组合。与此相应的两机构同样是传统与现代民主机构形式的新型组合。由选举产生的现代议会突出宪政民主特色;由任命产生的协商会议,其成员偏重知识和经验,带有一些顾问性质,突出了传统的协商民主特征。巴林的两院与阿曼的两会相比,从制度性质到形式都更接近西方议会的两院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巴林政治制度的开明和进步。
    卡塔尔2003年宪法修正案生效后,协商会议相当于议会,使宪政有了实质意义。但协商会议形式被保留下来,表明了卡塔尔保持和发扬传统的协商民主的意图。
    埃及协商制是扩大民主参政的途径和宪政民主的补充,也是保持和发扬传统的协商民主的表现。
    3、传统民主与现代民主的结合
    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都存在着保持传统与发展现代化的矛盾。由于阿拉伯伊斯兰的历史悠久,因此在阿拉伯国家这个矛盾表现得比较突出,在政治改革中表现得更加明显,以至于在有些国家造成了政治派别的尖锐对立,甚至引起了一些极端暴力活动。在传统国家正在实施的政治改革中,解决这个矛盾成了最棘手的问题。为了不致造成政局不稳和统治地位动摇,各国政权都对国内的政治控制毫不放松,对实施改革步骤的态度非常慎重。它们强调协商民主原则,普遍采用协商制,其用意是要使这种传统民主形式在政治改革中发挥作用,以适合本国国情和实现政治现代化的平稳过渡,避免西化和防止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为此对协商制进行了适应性的改革,成为现代协商制。现代协商制具有两个现实意义,第一是阿拉伯人把协商民主看作与现代文明相吻合的传统文明,当作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契合点。第二是现在的协商制并不是对7世纪半岛国家协商制的简单复原,而是通过改革被赋予了适应现代化发展的新内容。
    从实际情况看,现代协商制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其赖以依据的基本原则和形式内容等两个方面。
    (1)基本原则的变化。
    经过多年来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各国宪法、基本制度法和协商制度法所确定的关于协商制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强调保持传统,确定伊斯兰是立法的根本(沙特阿拉伯)或是立法源泉,坚持以伊斯兰倡导的公正、公平和平等思想为统治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将协商民主确定为基本原则,认为它既是伊斯兰传统的遗产,也是在振兴国家中体现现代文明和民主权利的途径和手段;另一方面吸收了一些现代民主的原则。共和国和君主立宪国明确规定了实行宪政原则,君主国增加了部分宪政原则的内容。这些现代民主的宪政原则包括:
    第一,国家的主权。根据传统伊斯兰的国家主权观,国家最高权力归于安拉,“天地万物的国权,只是安拉的”,安拉“是国权的主”, 其本质是神权统治和专制权力。根据现代的国家主权观,国家最高权力归于人民,其实质是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现在所有采用协商制的世俗国家,基本上完成了向现代国家主权观的转变,所提出的国家主权不仅脱离了神权束缚,而且改变了或正在改变着君主专制,反映了政治改革的初步成果。埃及和君主立宪国卡塔尔确定了体现现代民主的人民主权,君主立宪国巴林确定了树立国家威权的国家主权,君主国阿曼以健全国家法制为目的确定了法律主权。只有政教合一的沙特阿拉伯坚持确认国家主权属于安拉。
    第二,个人自由和人权。传统的伊斯兰曾经以反对奴隶主义为背景,提倡在安拉主宰的神权统治基础上,实现个人和民族的平等权利、创建公正、公平平等和安定的理想社会,主张个人自由和人权(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信仰和表达权、平等权、和平权和发展权等)。这些思想具有半岛氏族部落朴素的民主思想因素,为封建阶级的兴起和对抗没落腐朽的奴隶主阶级服务。历代阿拉伯国家统治者惯以这些传统的伊斯兰思想作为合法统治的依据。但是传统伊斯兰的自由和人权与现代民主提倡的自由和人权有着本质的差异。现代民主以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为背景,在人的自由和权利基础上,提出个人自由和人权,并将其作为民主的基本原则和民主制度的基础。现在所有采用协商制的国家都越来越重视现代民主意义上人的自由和权利,在宪法和基本制度法的国民权利和义务部分,增加了涵盖现代民主的自由和人权的基本内容,比如尊重公民行动、言论、舆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等个人自由,保护生存、就业和受教育和参与社会活动等社会基本权利,并规定了有关建立自由和人权法律保障体系的条款。但是在实现自由和人权方面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法律上的限制,如沙特阿拉伯规定在不违背伊斯兰原则情况下行使权利;在执行当中也存在着障碍,如沙特、阿曼和卡塔尔没有建立政党制度,国民参政权受到很大影响。除了制度方面的问题外,还有传统社会习俗方面的问题,最突出的是海湾国家妇女的社会基本权利包括参政权得不到保证。这些问题使个人自由和人权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第三,实行分权、选举和轮换:在分权方面,根据伊斯兰规定,在伊斯兰法治下由统治者管理国家,禁止安拉以外任何个人的专制权力,执法权归伊斯兰法律执行官。国家政体也采用分权原则,立法权归安拉,一切法律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根据,通过“公议”和“类比”程序制定,执法权归伊斯兰法律执行官,行政权归哈里发。传统的协商制完全遵守这种分权原则。历史的阿拉伯封建君主政权表面上都坚持分权原则,以此作为保护伞实行君主专制统治。但是这种传统的分权从根本上不同于现代民主的分权。在西方宪政中,分权是最主要的民主原则,规定立法权归议会、行政权归政府,执法权归法院,通过分权与制衡防止封建专制和实现人民民主。现在采用协商制国家正在落实宪政分权或者出现了宪政分权发展倾向。实行宪政的共和国和君主立宪国都明确了宪政分权原则,当然在实践中存在的超越议会立法权等破坏分权原则的问题,需在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中逐渐解决;君主国的情况有些不同,阿曼维持了君主专制权力,但在行使立法权上不断增加协商机构的参与权利;沙特阿拉伯原则上坚持传统的分权原则,实际上是维持君主专制权力,但在行使立法权上趋向扩大协商会议的参与权利。
    在选举和轮换方面,传统的协商民主将选举作为一个重要的民主途径,但没有限期和轮换的规定。后来选举制被封建专制的世袭和任命制取代了。西方宪政民主将选举和轮换作为与分权并行的重要原则,以选举制和定期轮换制来完善民主。现在采用协商制的国家都根据国情,不同程度地执行了现代民主的选举和轮换原则,制定了定期选举制(埃及、卡塔尔阿曼)或定期轮换制(巴林和沙特阿拉伯),进行了定期选举制或定期轮换制的实践。卡塔尔将按照宪法修正案选举新一届协商会议,阿曼2003年10月通过选举成立了第五届协商会议,巴林在2002年10月恢复议会选举的同时,按规定由苏丹任命产生了新一届协商会议,沙特阿拉伯协商会议从1992年成立至今已经轮换两届。选举制和轮换制在实践中同样存在很多问题,如限制选举范围、竞选场合和方式,限定候选人和被选举人条件,选举过程受到来自政权方面的人为制肘等,又如受某些因素干扰经常不能保证协商机构的按期轮换。  
    (2)形式和内容的变化
    改革后的协商制,外在形式和内部制度都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关于外在形式的变化前面已经谈到,多数国家的协商机构改变了传统的单一结构,形成了传统与现代结合的新型结构。在内部制度方面,各国都基本仿照议会制度,不仅在宪法和基本制度法中制定了有关协商制的条款,而且还专门制定了协商制度法;不仅实行选举和轮换制,而且在协商机构的职能方面吸收了议会行使立法和监督职能方面的一些程序,其中包括审议法律、国家计划和政策的程序,就连沙特阿拉伯协商会议也制定了提出修改制度法动议和提出法律建议、意见的程序;对内阁成员的质询等监督制约程序;两院制的平衡关系程序;议会组织的各项程序,如机构设置、会议期和开幕闭幕程序、产生动议和提议程序、投票规则、保护成员享有特权和成员的惩处程序等等。内部制度建设是随着政治改革的深化而逐渐增加和完善的,表现了协商制法制化和制度化的发展趋势。
    3、现代协商制的作用
    现代协商制的作用,与7世纪半岛国家传统的协商制有异曲同工之处。那时的协商制起到了团结阿拉伯民族、促进落后的奴隶社会和分散的氏族部落向封建社会和统一国家过渡的作用,而今的协商制起到了促进传统社会和传统政治制度向现代社会和现代政治制度过渡的作用。所不同的是那时的协商制因与封建专制主义格格不入被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所取代,而今的协商制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继续发挥着一定的政治作用,其原因除了它具有民主性,以及前面提到的在制度方面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外,最重要的是各国对协商制进行了适应性的改革。这种改革不仅符合现代化发展的规律,也不违背伊斯兰不断创新的原则。从当前阿拉伯国家采用协商制的实践效果看,其基本作用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代表传统的阿拉伯伊斯兰政治遗产,作为保持和发扬传统政治民主的实证和处于政治改革中的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佐证。
    (2)作为政治制度蓝本,通过适应性的改革使之适合本国国情,从而避免西化的冲击,实现传统向现代制度地自然平稳过渡。
    (3)作为扩大民主的途径和步骤,尤其在特殊时期能够发挥解决政治矛盾、缓解政治压力和协调政治关系的特别作用。
    4、现代协商制的问题和发展前景
    鉴于现代协商制的作用,对协商制的改革至关重要。它作为各国全面政治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正是国家政治改革中所要解决的两个根本问题。一个是与世俗和宗教制度相关的统治基础问题。传统的协商民主以信仰伊斯兰、遵循安拉旨意和穆罕默德教诲为基础,表现为伊斯兰法制的有限民主;现代民主以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基础,表现为世俗的宪政法制的人民民主。协商制的改革使二元基础共存和矛盾交织,问题的焦点是政教是否能够分离。现在政教合一的沙特阿拉伯在政治改革中就直面这一问题,世俗国家的政治改革所涉及问题的尖锐程度相对缓和些。另一个是与专制和宪政制度相关的政体性质问题。传统的协商民主是有限民主,统治者掌握着最终权力,在封建制度下这种有限民主也消失殆尽了。现代民主是宪政民主,最终权力属于人民。协商制的改革使协商民主与宪政民主衔接,问题的焦点是君主是否能够放弃绝对统治权力和国民真正享有参政权利。当前君主制国家的改革正处在这个转折点上,君主立宪制国家在君主进一步放权和扩大国民参政权利方面面临选择,共和制国家负有在深入改革中切实地落实宪政民主和建立正常的民主运作机制的重任。
    这两个问题在整个阿拉伯乃至伊斯兰世界发展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带有普遍性,只是表现程度不同,在传统的阿拉伯国家尤其是海湾国家更为明显。这些海湾国家是拥有占世界储量约40%(包括科威特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石油资源的石油富国,以1997年人均GDP为例,阿曼4950美元,沙特阿拉伯6790美元,巴林7820美元,卡塔尔11570美元(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7360美元、科威特22100美元,),均排在世界前30位,属上中等收入国家。 它们以石油为主的工业化和科技化达到了较先进程度,本国国民享受了丰厚的社会福利,生活水准较高。但是宗教意识形态控制着整个社会和实行君主家族统治的政治状况,与繁荣的经济和富足的社会生活形成了悬殊的反差,与世界现代化发展也很不相称。由此引发的政治矛盾日益尖锐化,国际和国内的每一种变化和事件都经常给这些国家的政治领域带来震动。20世纪末期这些国家的政治改革已经形成发展趋势,近年多种因素促使改革步伐加快,对于缓解政治民主压力、维持社会稳定和适应国际环境都非常有利。在经济方面,由于石油收入不稳定带来了经济增长放缓甚至负增长和社会失业率居高不下等经济困难,因而进行了私有化和多样化经济改革;在政治方面,9.11以后美国竭力在中东地区推行民主和国际反恐联合行动都在海湾地区引起了联动效应。2002年10月巴林的议会选举,是继科威特后第二个开放党禁和进行多党宪政选举的海湾国家,在海湾和中东地区着实引起了不小的波动。2003年7月最保守的沙特阿拉伯宣布将在年内进行地方选举步骤,紧接着阿曼也表示了在2004年进行宪政选举的意向,再次掀起了波澜。尽管这些传统国家的政治改革比其它国家缓慢些,但是从目前看,改革形势比较稳定且具有自己的特点,最大特点就是对于传统协商制的改革和运用。今后这些国家在政治改革中将会进一步实施政治多元化和开放党禁、宪政法制化和制度化等一系列民主化步骤,这些步骤决定着协商制改革和发展的前景,而核心问题还是政教分离和专制与宪政的问题。
    在海湾乃至埃及及其它阿拉伯国家的政治改革中,有几种值得注意的现象都与协商制有关。其一是虽然政治改革不间断地进行,但是保守倾向也很坚挺,对进一步开放民主和深化改革有所阻碍。这不仅是由于统治者希冀保持稳固的统治地位,还有宗教和部族等社会传统势力强烈反对改变传统的缘故。在阿曼,政府官员公开表示“阿曼国民最重要的是保持阿曼传统,满足对丰厚生活的各种基本需求,而不是政治”, 并表示不同意建立政党。在沙特阿拉伯,尽管要求改革的人士对专制统治现状极为不满,但也感到凡是涉及政治自由和政治多元化、人权和司法等方面的改革都存在着很大阻力。
    其二是反对西化和坚持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的倾向越来越明确。尽管美国竭力推行民主,国务卿鲍威尔于2002年12月宣称美国将在阿拉伯世界实施推动民主和支持发展的计划,并说美国的努力要通过经济改革消除失业、实现私有化和扩大政治参与等三个方面落实,他指出阿拉伯国家应该公布他们改革的法律条例和执行进度,2003年初布什宣布推翻萨达姆统治、建立民主政府、在中东地区树立民主示范的讲话,将美国推动民主的行动引向更高阶段。可是阿拉伯国家特别是海湾国家政治改革中的反对西化、坚持走自己发展道路的倾向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在伊拉克战争后强化。其直接原因是阿拉伯世界的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强烈反对大国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干涉本国内政的呼声在增长;另外是各国都以阿拉伯国家的改革经验为参考,以阿富汗和伊拉克发生的事件为深刻教训,对本国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道路进行了思考。反对西化倾向仅从海湾国家政界人士对政治改革发表的看法中就能够明显感受到。阿曼新闻部负责人谈到实行政治民主时说:我们“重视政治民主并不断研究它,但阿曼是第一位的”,“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为改善人民生活寻找最佳途径和创造更好环境”,“民主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美好生活”,对于民主“阿曼有自己的习惯和传统”。科威特议长在对巴林议会选举发表看法时说“由于形势发展,每个国家都在选择最佳方式(指实行民主-作者)”,巴林议长谈到议会选举经验时说“民主并不是外来的”。
    其三是各国对于阿拉伯的协商民主赞赏有加。阿曼新闻出版委员会主席说:“协商是建立在阿曼文明和遗产基础上的”,科威特议长说“协商和民主已经深入海湾正统的伊斯兰教当中”,巴林议长说“我们得益于与我们的习惯和价值同在的民主,伊斯兰民主一向是公认的典范”。 对协商民主如此评价,在阿拉伯人当中颇具代表性。
    以上几种现象似乎更加证实了现代协商制存在的价值。首先它是本土而不是移植的民主形式,对于社会环境、政治传统和习俗具有更多的亲和力和适用性;再有它对于探索本国政治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发展道路有着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基于这两点,今后协商制在这些传统国家现阶段的政治发展中还会继续存在下去,作为阿拉伯政治文明的遗产和传统的民主形式,通过不断地改革以新面貌出现,发挥促进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作用。
   
   
    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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