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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伊朗公民社会状况探析
文章来源:陆 瑾    日期: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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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代 伊 朗 公 民 社 会 状 况 探 析 

陆    瑾 

内容提要 公民社会概念在不同时期和不同语境下,其内涵有所不同。在伊朗,由于受伊斯兰主义、现代主义、政治制度和民族特征诸因素的影响,其公民社会有自身特性,发展也历经起伏波动。伊朗哈塔米总统执政期间,顺应潮流,推行伊斯兰式的民主,呼吁重建公民社会,一度出现了公民社会思潮广泛传播、非政府组织蓬勃发展的局面。但就整体而言,目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公民社会组织为数不多,伊朗公民社会仍缺乏走向稳定、成熟和壮大的政治条件。 
关 键 词  伊朗  公民社会  定义  特征  
作者简介  陆瑾,文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副研究员(100007)。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是作为一种理念,都是西方文明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全球化和民主化浪潮推动公民社会概念重新兴盛,公民社会思想成为一股席卷全球的重要社会政治思潮,在任何关于民主化的讨论中都处于中心地位,并被当作考量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这一现象在伊朗也不例外。但是,东、西方学者在讨论伊朗公民社会这一主题时所持观点不尽相同:西方学者更多依赖西方经验中引申而来的分析范畴,套用民主国家的价值标准和制度标准进行评析;而伊朗学者不认为西方国家发展的路径是伊朗社会必须遵循的普适模式,而是从自身国情和民情出发,分析当代伊朗公民社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发展态势、影响和受制约的因素。对于伊朗这样一个文化底蕴厚重、民族个性鲜明、宗教色彩浓厚、专制统治长久的国家来说,完全照搬西方公民社会的标准来衡量其发展状况显然不适宜。多数伊朗学者认为,至少在20世纪初叶伊朗的公民社会业已存在,并具有其自身的特性,在社会进步中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和影响。究竟怎样看待伊朗公民社会?伊朗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及其特征如何?这正是本文予以考察和探析的内容。 

关 于 伊 朗 公 民 社 会 的 界 定 

“公民社会”的理论起源于西方,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首先提到了“公民社会”一词,意为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公元前一世纪,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含义,并在“公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直到近代之前,西方思想家们都是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伴随君主专制政体的建立,公民在王权保护下获得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由,私人领域开始独立,并导致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代议制民主原则,为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和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进一步推动了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孟德斯鸠、卢梭等西方思想家们已认识到国家和社会的区别,黑格尔在他们的思想基础上明确地将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区分开来,奠定了二分法现代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他在《法哲学原理》中把公民社会概念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以及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并指出特殊的个人和自治的团体(同业公会)构成公民社会及其活动的要素。 马克思对黑格尔公民社会概念进一步加以完善,把公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私人利益关系领域,他指出:公民社会包括每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物质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在公民社会诸领域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0世纪前期,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把公民社会界定义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随后,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当代西方学者则提出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把社会组织和民间公共领域当作公民社会的主体。从上述纷繁复杂的定义中可以看到:政治哲学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在不同时期所标示的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在2 000多年的社会发展和结构变迁过程中,公民社会的内涵逐渐丰富和拓深,其理论的建构得以不断完善。直到20世纪晚期,庞杂的公民社会思想经西方学者梳理才得以形成系统的理论,但公民社会所涉及的内容及其所指的准确对象并未得到严格界定,  通常意义上是指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即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 
“公民社会”这一术语及概念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在伊朗盛行,推动其成为热门话题的外在因素是全球公民社会理念的兴起,当时东欧及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进程直接导致了这一理念的复兴。其内在因素在于:1989年霍梅尼去世后,伊朗进入内政外交变革时期,拉夫桑贾尼总统致力于经济重建,并取得成效,由此产生了新的中产阶层,经济地位的提高增强了他们要求更多地参与政治和分配政治权力的意愿。哈塔米当选总统后,顺应历史潮流,“依法治国”,强调实行“伊斯兰民主”,呼吁重建公民社会。在这场政治改革运动中,公民社会作为一种新的思想理念和社会范式成为伊朗学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就如何定义公民社会学者们持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公民社会是一个合法的社会,在社会契约层面上是透明的、保护个人权益的,在国家主权层面上是在政党和委员会范围分配权力。持该观点的学者不多,他们所谓的“公民社会”是指整个社会,即理想城邦;而伊朗社会和其周边环境距此甚远,因此他们认为伊朗不存在公民社会。 然而,大多数伊朗学者把公民社会看作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缓冲地带,即一个摆脱了政府直接干预的社会关系领域,并由一些公众组织和团体构成。公民社会属于社会力量部门,而政府则属于政治和专制力量部门。 上述两种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因出发点不同,所得结论彼此相左。第一种是价值性定义,在理念、价值与信仰层面把公民社会看作是一种伦理情境的理想模式,是对社会共同体内部合理社会秩序的设想。第二种则是分析性定义,在社会组织方式上界定公民社会概念,把公民社会看作是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此外,对于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划分在伊朗学界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政治权力产生于社会权力之中,社会和政治相互交织,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界线不可能存在,因此在公民社会中会有诸如政治组织和政党等机构。另一种观点借鉴了黑格尔关于区分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理论,认为政治社会是以获得和使用权力为最终目的,或控制政府,或寻求控制政府,而公民社会以一种稳固的关系与对立方相关联,无论如何不会追求对政府的控制。 
公民社会宽泛且丰富的内涵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公民社会带来困难,从下述3种主张中即看出衡量标准存在很大差异:标准一,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公民社会就存在了;标准二,就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公民社会才存在;标准三,作为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之方向时,我们便可称之为公民社会。 就伊朗这样一个具有宗教文化背景的、权威主义政权的国家而言,如果采用西方民主国家的概念和标准,参照西方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路径和模式来衡量,可以说根本不存在繁殖公民社会的土壤。但是,实际上伊朗存在一些独立于或半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主性社团,独立的公众传媒、遍布生活中的各种自治网络,如:工会、妇女协会、宗教组织和各种民间组织,它们有别于政治社会,且对公共政策发挥着一定的影响,完全有理由被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根基。笔者认为,在探讨伊朗公民社会这一个案时,不应忽略其什叶派穆斯林的属性和政教一体的特殊政治结构这些客观存在,可将伊朗公民社会定义为:建立在伊斯兰背景下的,在自愿、自治基础上形成的,合法地履行现代政治功能的、有组织的社会结构,其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一些非国家行为者和非政府组织。  

伊 朗 公 民 社 会 的 曲 折 发 展 

有伊朗学者认为,至少在萨法维王朝(公元1502~1736年)中后期伊朗业已存在一个由什叶派欧莱玛和巴扎商人集团构成的公民社会, 其理由是:自萨法维王朝起,十二伊玛目什叶派成为伊朗的国教,什叶派有参与政治和干预政治的传统,欧莱玛们的权力和影响根植于高级教士、负责收取宗教课税、宗教捐献和管理宗教基金、清真寺、纪念堂、圣灵等社会组织中。伊朗巴扎商人的势力从中世纪起开始强大,作为纳税的主力军,巴扎经济力量受到政府倚重,以至于一些巴扎商人的影响力能够直通内阁,左右国家政策。除此之外,这一时期的行会、长老会、部落、乡村和地区的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和宗教社团等也都应归于公民社会的范畴。 尽管伊朗公民社会形成于何时难以定论,但是把1906~1911年的立宪运动作为产生伊朗现代公民社会的开端在伊朗学界不存争议。笔者拟按照政治体制的不同,把百年来伊朗公民社会的发展分为伊斯兰革命前后两个历史时期来考察。 
(一)从立宪革命到伊斯兰革命 
现代意义上的伊朗公民社会产生于20世纪初期,立宪革命使伊朗传统的公民社会向前迈进了一大步。1906年伊朗爆发了立宪革命,废除封建王权统治,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被列为传统公民社会的宗教领袖们、巴扎商人、行会、部落首领和达官贵族是这场反对王室运动的主力军。在反对专制统治的过程中产生了一批新型社会力量,即现代公民社会的萌芽。伊朗第一个工人联合会于1906年成立,城市工人团结起来为争取自身的利益与封建王权进行斗争。全国各地纷纷建立民选的自治机构——恩楚明,负责监督议会选举和政府施政,并发挥了控制物价、惩罚不法商人的作用。非官方新闻出版机构迅猛发展,涌现出大量宣传民主、自由、立宪思想的报刊、杂志,提高了民众的觉悟。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公民社会的规模、力量和作用还十分有限。1921年,波斯军事首领礼萨•汗发动兵变,建立巴列维王朝。在其执政期间,一方面极力效仿土耳其凯末尔推行现代化措施,使城市官僚、中产阶级和工人阶级队伍迅速壮大,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实行政教分离政策,禁止宗教干预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使宗教集团势力和巴扎商人联合会等传统的公民社会组织受到打压,并限制成立新的公民社会组织。礼萨•汗国王的君主专制统治,导致伊朗公民社会严重萎缩,并走向衰退。1941年,礼萨•汗被迫让位其子。穆罕默德•巴列维继位后,推行一系列新政,如释放政治犯、允许宗教和政治性的公开集会、出版自由、报刊、杂志不再受到审查、妇女和宗教人士的着装不再被限制等,在宽松的政治环境下,政党、组织和报刊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宗教领袖们又重新开始公开布道和顶礼谟拜。但是,这种有利于公民社会发展的状况仅持续了两年,巴列维二世为维护专制统治,重新开始限制新闻自由和一些政党的活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掀起第二次民主化浪潮,并波及到伊朗。1951~1953年间,在伊朗涌现出大批党派、社团和政治组织, 由工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阶层进步人士组成的人民党成为当时最大的、组织最严密的群众性政党,影响空前。此外,以民族主义者摩萨台博士为首组成的“民族阵线”,在吸纳伊朗党、劳工党、伊朗民族党和穆斯林战士协会等组织的加入后,形成了由民族资产阶级、广大工薪阶层和世俗知识分子、巴扎商人、高级教士和行会首领组成的强大联盟。“民族阵线”在石油国有化运动中发挥了积极且显著的作用。这一时期,伊朗党派众多,社会基础广泛,但组织松散,因内部出现争权夺利和认识分歧,一些政党和组织分崩离析。1953年8月,巴列维国王依靠外国势力的帮助进行政变,在推翻了摩萨台政权后,选择了“独裁发展模式”, 依靠情报机构萨瓦克对全民进行严密监视,残酷迫害和镇压持不同政见者,限制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严重扼杀和危害了公民社会的发展。 
(二)伊斯兰共和国时期 
伊斯兰革命胜利初期,各民间党派和团体空前活跃,公民社会显著发展。此后,由于各政治组织和派别之间的政治纷争、两伊战争的爆发,以及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运动的胜利造成社会、政治发展空间缩小。再后,原教旨主义者(极端保守派)击败各反对派集团,囊括所有权力,实行全面的、激进的伊斯兰化,伊朗公民社会因此失去主要根基,再次被削弱。两伊战争结束及霍梅尼去世后,拉夫桑贾尼就任总统,注重经济改革,政治上放松控制,唤起人们对自由、民主的向往。但是,拉夫桑贾尼的务实政策遭到来自统治集团内部极端保守派的猛烈攻击,右翼保守派希望重新专权,大力排挤伊斯兰左派势力。拉夫桑贾尼执政后期,私营经济得到发展,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催生了新的中产阶层,他们有寻求社会变革和参与政治的强烈愿望,但当时的政治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改革,不具备相应的政治环境。因此,在拉夫桑贾尼统治时期,伊朗经济改革成效显著,而公民社会没有明显的发展。1997年5月23日,改革派候选人哈塔米出人意料地战胜保守派候选人,以高票当选总统,从此揭开了伊朗政治改革的序幕。哈塔米总统强调依法治国,实行“伊斯兰民主”,开放党禁,提倡尊重人权,保障言论出版自由,呼吁重建公民社会。在这场政治改革运动中,公民社会思想广泛传播,公民社会受到保护,大学生社团、同业公会等各种非政府组织迅猛发展,出现了增长高峰。但是,保守派仍然掌控着国家核心权力机构,并以此制肘改革派的政治经济改革。两派在权力结构内进行的激烈较量与对抗,导致发生一系列反对保守派迫害的群众示威游行和抗议活动,从而酿成严重的政治危机和国内局势动荡,公民社会的继续发展陷入险境。 
2005年,代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内贾德当选总统后,加强了对新闻、出版、政党、非政府组织的控制,首先从财政预算上切断了一些政府机构对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支持,其次在发放许可证方面对一些活跃在人权和妇女权益等方面的非政府组织进行限制,取缔人权捍卫中心、记者协会等数十家非政府组织,并逮捕和宣判了这些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成员。2005年7月,部长会议通过了有关非政府组织成立和活动的执行条例,共分为5章30条,其中明确了内政部负责发放许可证,治安部队负责调查所申报组织领导成员的履历等责任,使警察和情报部门可以合法地对这些组织进行干涉,限制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伊朗报业记者协会是伊朗全国报业记者的辛迪加组织,成立于哈塔米任总统初期,2008年7月被政府勒令解散。 总之,公民社会近年来基本进入“冷冻期”,停滞发展,甚至于倒退。 
从伊朗公民组织走过的发展之路可以看到,20世纪伊朗政治史实质上是宪政政府观和独裁政府观之间的博弈,伊朗公民社会历史性的薄弱和专制政府偏重于发展经济,导致专制主义强势于宪政主义。 
  
伊 朗 公 民 社 会 的 主 要 特 点 及 其 影 响 因 素 

(一)伊朗公民社会的主要特点 
1. 数量和规模有限。  在当代历史上,伊朗公民社会的发展历经曲折,起伏跌宕,平稳发展时期短暂。虽然多年来公民社会从未消失,但是总体上数量和规模都十分有限,即使在无政府状态和非专制统治时期,政治社会始终强势于公民社会,极大地限制了公民社会的发展空间。有资料显示:目前伊朗从事政治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有140个,社会活动类的非政府组织近400个,基金会3 450余个,组织规模较大且较为规范、作用明显的仅有几十家。 伊朗建校慈善协会是伊朗最大的非政府组织之一,在全国各地共设有212个分支机构,会员8万人,该协会在募集民间资金修建学校和修缮校舍方面成效显著,真正发挥了为政府分忧解难的功能,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据统计,该组织建造的学校占伊朗全国已有学校的24%,占目前全国每年新建学校的50%。   
2. 不成熟且缺乏凝聚力。  这一特点在新生公民社会中表现尤为突出,这些组织基础薄弱且结构松散,其影响一般只停留在组织结构层面上未及下层会员,因此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如:工会和行业协会组织规模不小,但在工人和巴扎商人群体内部的影响十分有限,使得这类组织存在的实际意义不明显。再如:伊朗政党林立,但绝大多数为松散的、临时性的政治联盟,有的甚至于未设分支机构,缺乏长远目标或实现目标的能力,平常很少甚至于没有活动,只是到了各种选举或发表声明时才显露出来,既谈不上扩大影响,也谈不上发挥重要作用。 
3. 受到政府严格监控,缺乏独立性。  当代伊朗许多所谓的公民社会组织是由政府建立的,或受到中央政府的严格监管,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伊斯兰革命胜利后成立的很多基金会和合作社,被称为民间机构,实际上受政府主导。如:“弱势与见义勇为者基金会”(或称“穷人基金会”)是伊朗目前最大的公有的、非政府的经济社会联合体,于1979年根据霍梅尼的指令创办,最初通过接管大量原属王室和大地主、大资本家以及一些官僚的工厂和企业、房地产等发展起来。1989年,议会责成该基金会除负责救助穷人外,还要救助伊斯兰革命和两伊战争中的伤残者。再如: 行业组织,由于伊朗公民社会历史性的薄弱和统治者对城市小商人和小业主实行专制,使行业组织不具备完善成为自治性行业组织的条件,形同专制统治者手中的工具或政策先导者,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来发挥其推动公民社会壮大的作用。 
(二)影响伊朗公民社会发展的因素 
伊朗公民社会的发展之所以具有上述特征,主要是受伊斯兰主义、现代主义、政治制度和民族特性等因素影响,阻碍当代伊朗公民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有: 
1.政治权力的垄断  独裁是当代伊朗政治结构的主要特征,统治者们致力于寻求对政治权力的垄断,为了达到集权的目的,对有必要的和无必要的权力资源都实行控制,以免对手或独立的力量形成权力中心,自然减少了创建公民社会的可能性。在伊朗,与民众生活中密切相关的是私人领域和政府领域,人们对非政府公共领域认知较少,并且习惯于在远离政府的私人生活中追求自由、安宁和稳定,公共领域自然而然被那些独裁者们吞噬掉了。在这种被压制的环境中,以往人们普遍选择屈从于专制,或躲藏在私人空间里,或选择远离尘世,因此神秘主义得以繁荣。立宪运动之后,觉醒了的民众试图把每一个公民组织都当作是政权的对立面,造成统治者追求政治集权与公民社会干预集权政治相伴而行的局面,统治者的力量朝着与公民社会对抗和消灭公民社会的方向发展,消灭公民社会不是说不可能,但非常困难,因此双方长期处于对峙状态。 
2.非公民性的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包含了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两个方面,它根植于传统民族文化之中,是相对稳定的心理定式和思维定式。公民政治文化是民主社会的特性,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合适的土壤,但是公民政治文化在伊朗文化中表现较弱。一方面,伊朗历史上多次遭受外族入侵,近代又长期处于殖民统治之下,造成了伊朗人不合作、不信任、过于自我的精神特征,并反映在政治文化上。 另一方面,近现代不少统治者形同于列强之傀儡,使民众产生对当局的逆反心理,此外,近年来所形成的国家认同危机以及消极的极端个人主义抬头等都增加了社会非公民性文化的色彩。  
3. 主体思想观念  传统主义、现代主义和原教旨主义是主导当代伊朗政治结构形成的三大思潮,它们基本上都是与公民社会发展相对立的。传统主义和原教旨主义具有保守性,不能容忍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现代主义对公民社会发展的阻碍正如亨廷顿所指出,致力于现代化的传统君主制国家的政治体制迟早会陷入一种“根本性的困境”:一方面,传统君主为了追求合法性不得不进行现代化改革,其初期现代化改革的成功有赖于削弱本来能够促进政治参与扩大的传统机构,加强君主权威;另一方面,初期现代化改革的成功削弱了传统君主制的合法性,而传统君主制却由于其自身内在的专制逻辑难以通过扩大政治参与获取稳定的现代政治合法性。   
4.食利国家  近半个世纪以来,出口石油所得收入是保证伊朗国家财政支出的主要渠道,学界把这种政府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国家垄断性的石油收入,而非通常意义上的国民税收的国家称之为 “食利国家”。在食利国家,由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对非政府性的和本国的经济活动依赖较少,因此,不存在一种监督政府的基础, 加强和巩固公民社会自然存在根本性的困难。 
    尽管上述一些因素极大地限制了当代伊朗公民社会的发展,但是国家现代化、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趋势又为其提供了适合于发展的客观条件:(1) 国际条件。上世纪90年代,随着苏联的解体、冷战结束,源于西方国家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开始扩展到全球,发生在2001年的美国九一一事件进一步加快了这种趋势,使这波浪潮传播到中东地区。迫于美国的压力,今天中东地区的一些统治者们开始放弃集权政策,缓慢地朝着民主的方向发展。毫无疑问,这种国际和地区性的变化趋势对伊朗也会产生影响,减弱其权威主义的属性。此外,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政府近年来有针对性地加大了对伊朗非政府组织的扶植力度和资金投入,试图对伊朗进行“民主演变”,通过加强伊朗民主意识,建立公民社会和减少政府控制政治行为的能力实现改变伊朗政府的目的,其效应在2009年的伊朗总统大选冲突中可略见一斑。(2)经济改革和新中产阶层的出现。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与变化会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拉夫桑贾尼总统在任期间实行部分经济自由化,培育出新兴中产阶级阶层,知识分子是这一阶层政治力量的核心,在哈塔米时代新中产阶层转化为推动公民社会建设和民主的生力军,目前,这一阶层仍然继续为建立公民政治文化和反对集权统治而奋斗。(3)统治集团内部的政治斗争。伊斯兰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在各级政府中都存在许多重叠的机构和组织,并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近年来伊朗统治集团内部政治斗争激烈,但没有一派始终占上风,这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条件。此外,在哈塔米时代,非政府组织和机构得到改革派政府的支持和扶植,为日后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4)通讯和信息的发展。随着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全球化对伊朗的影响越来越大。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使人们能够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手段更多、更好地交往,网络和卫星节目可以用来反击不利于公民社会发展的思想观念。同时,国际间的广泛联系也为外国势力通过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和通讯设备进行渗透提供了方便。 

结    语 
     
 综上所述,伊朗公民社会发展曲折。在研究中我们注意到,伊朗政治环境稍一宽松,各种社会思潮就会涌动,直接威胁到统治者的权威性,因此当权者一贯采取强硬手段打压异己势力,长此以往形成了“政府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政治和社会局面,公民社会也随之处于“萎缩”、“发展”,“削弱”、“扩大”的非良性循环状态,影响了公民社会的正常发展。今天,核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伊朗政府,国家安全,政权稳固和振兴经济是当务之急,从而决定了伊朗现政权必将对支持本国公民社会发展持极为谨慎的态度。  



全文见《西亚非洲》2010年第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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