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所务会审议通过)
1.为贯彻落实院关于创新工程要“建立严格的竞聘上岗和考核退出机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创新工程工作的管理,依据院有关规定和本所实际,制订本规定。
2.创新工程项目组成员应根据首席研究员的安排,制订详细的创新工程项目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经首席研究员审批后严格执行。
3.创新工程项目组成员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年度科研计划任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4.是否完成年度科研计划任务、计划任务完成的质量如何、未完成的理由是否正当,由首席研究员认定。
5.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须经所创新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6.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发当年目标报偿;两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合同,退出创新岗位。
7.本规定自所务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8.本规定由所创新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