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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考勤制度
文章来源:    日期:20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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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

考勤制度

(2013年3月1日所务会审议通过)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所作风建设,强化研究所管理,依据院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所在编在岗及聘用编制外人员。 

二、工作制与工作时间

第三条 办公室、资料室实行坐班工作制(周一至周五);研究室、编辑室实行返所日工作制(周二)。 

第四条  坐班工作制和返所日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为8:30—16:30。 

三、签到签退制度

第五条  坐班制和返所日制均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第六条  每日9:00由专人收回签到簿,16:00由专人放置签退簿。 

第七条  须本人签到签退,不得代签,不得过时补签。 

第八条  因公(参加会议、出差等)、因私(事假、病假)不能签到签退的,须执行请假销假制度;未执行请假销假制度的,计为旷工。 

第九条  因公不能签到签退,但执行了请假销假制度的,计为出勤。 

第十条  因私不能签到签退,但执行了请假销假制度的,计为请(事、病)假。 

第十一条  9:00—11:30到所的,应到人事处登记备案,计为迟到;11:30以后到所的,计为请假;未登记备案的,计为旷工。 

第十二条  特殊天气条件致使应签到人数不足1/2时,视情况对签到或签到截止时间做相应调整。 

四、请假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因公、因私请假以及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假期者,须严格履行请假销假制度,事先填写《请假、销假单》,假期期满后,到人事处在《请假、销假单》签字销假。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填写《请假、销假单》的,应在请假当天上午9:00前(本人或家属)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室主任请假,说明情况和请假起止时间。室主任应立即回复是否同意,并向人事处电话说明情况、登记备案。请假期满后补填《请假、销假单》。 

第十五条  因公或因私请假半个工作日13:30之前到所,或12:30以后离所,可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室主任请假,室主任应立即回复是否同意,室主任向人事处电话说明情况并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病假3天(含)以上的,须附医院证明。 

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及特殊假期 

1.年休假。条件:(1)在编在岗及聘用编制外人员;(2)工作满1年以上。 

假期:工龄1~10年,每年5天;工龄11~20年,每年10天;工龄21年以上,每年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工龄1~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工龄11~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工龄21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探亲假。条件:(1)在编在岗及聘用编制外人员;(2)工作满1年以上;(3)父母、配偶异地居住。 

假期:未婚人员探望异地居住的父母,每年1次,每次20天;已婚人员探望异地居住的父母,每4年1次,每次 20天;已婚人员探望异地居住的配偶,每年1次,每次30天。 

3.婚假、丧假。假期均为3天。晚婚(男满25、女满23周岁)的奖励到10天。丧假只限父母、配偶。 

4.产假。假期3个月。晚育的奖励到4个月;特殊情况,经所领导批准,可增加到6个月。 

第十八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应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九条  所有假期期满后必须执行销假制度(履行销假程序)。不执行销假制度的,计为旷工。 

五、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坐班人员因公、因私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室主任批准,人事处复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坐班人员因公、因私请假1个返所日以内:室主任批准,人事处复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坐班人员因公、因私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室主任审核,人事处复核备案,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非坐班人员因公、因私请假连续2个返所日(含)以上:室主任审核,人事处复核备案,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室主任审核,人事处、科研处(因公)复核备案,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创新工程项目组成员因公、因私出国出境超过30天:首席研究员审核,室主任审核,人事处、科研处(因公)复核备案,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室主任请假:人事处复核备案,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及特殊假期:室主任审核,人事处复核备案,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销假程序:1.坐班人员在请假期满后的2个工作日内,非坐班人员在请假期满后的一周内,到人事处在纸质《请假、销假单》上签字销假;2.请假人电话或手机短信报告本室室主任。 

六、考勤结果 

第二十九条  考勤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三十条  坐班人员在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病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不发放智力报偿或创新报偿。 

第三十一条  非坐班人员在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个返所日、病假累计超过4个返所日的,不发放智力报偿或创新报偿。 

第三十二条  坐班人员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非坐班人员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次的,扣发当月目标报偿。 

第三十三条  考核年度内出现旷工行为的,自旷工行为发生的下月起停发智力报偿或创新报偿;年度考核不评为优秀。 

七、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关于考勤、请销假的若干规定》(1998年9月制订,2000年4月修订)自本制度施行之日停止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请假销假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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