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
考勤制度
(2013年3月1日所务会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所作风建设,强化研究所管理,依据院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所在编在岗及聘用编制外人员。
二、工作制与工作时间
第三条 办公室、资料室实行坐班工作制(周一至周五);研究室、编辑室实行返所日工作制(周二)。
第四条 坐班工作制和返所日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为8:30—16:30。
三、签到签退制度
第五条 坐班制和返所日制均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第六条 每日9:00由专人收回签到簿,16:00由专人放置签退簿。
第七条 须本人签到签退,不得代签,不得过时补签。
第八条 因公(参加会议、出差等)、因私(事假、病假)不能签到签退的,须执行请假销假制度;未执行请假销假制度的,计为旷工。
第九条 因公不能签到签退,但执行了请假销假制度的,计为出勤。
第十条 因私不能签到签退,但执行了请假销假制度的,计为请(事、病)假。
第十一条 9:00—11:30到所的,应到人事处登记备案,计为迟到;11:30以后到所的,计为请假;未登记备案的,计为旷工。
第十二条 特殊天气条件致使应签到人数不足1/2时,视情况对签到或签到截止时间做相应调整。
四、请假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因公、因私请假以及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假期者,须严格履行请假销假制度,事先填写《请假、销假单》,假期期满后,到人事处在《请假、销假单》签字销假。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填写《请假、销假单》的,应在请假当天上午9:00前(本人或家属)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室主任请假,说明情况和请假起止时间。室主任应立即回复是否同意,并向人事处电话说明情况、登记备案。请假期满后补填《请假、销假单》。
第十五条 因公或因私请假半个工作日13:30之前到所,或12:30以后离所,可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室主任请假,室主任应立即回复是否同意,室主任向人事处电话说明情况并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病假3天(含)以上的,须附医院证明。
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及特殊假期
1.年休假。条件:(1)在编在岗及聘用编制外人员;(2)工作满1年以上。
假期:工龄1~10年,每年5天;工龄11~20年,每年10天;工龄21年以上,每年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工龄1~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工龄11~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工龄21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探亲假。条件:(1)在编在岗及聘用编制外人员;(2)工作满1年以上;(3)父母、配偶异地居住。
假期:未婚人员探望异地居住的父母,每年1次,每次20天;已婚人员探望异地居住的父母,每4年1次,每次 20天;已婚人员探望异地居住的配偶,每年1次,每次30天。
3.婚假、丧假。假期均为3天。晚婚(男满25、女满23周岁)的奖励到10天。丧假只限父母、配偶。
4.产假。假期3个月。晚育的奖励到4个月;特殊情况,经所领导批准,可增加到6个月。
第十八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应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九条 所有假期期满后必须执行销假制度(履行销假程序)。不执行销假制度的,计为旷工。
五、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坐班人员因公、因私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室主任批准,人事处复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坐班人员因公、因私请假1个返所日以内:室主任批准,人事处复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坐班人员因公、因私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室主任审核,人事处复核备案,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非坐班人员因公、因私请假连续2个返所日(含)以上:室主任审核,人事处复核备案,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室主任审核,人事处、科研处(因公)复核备案,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创新工程项目组成员因公、因私出国出境超过30天:首席研究员审核,室主任审核,人事处、科研处(因公)复核备案,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室主任请假:人事处复核备案,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及特殊假期:室主任审核,人事处复核备案,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销假程序:1.坐班人员在请假期满后的2个工作日内,非坐班人员在请假期满后的一周内,到人事处在纸质《请假、销假单》上签字销假;2.请假人电话或手机短信报告本室室主任。
六、考勤结果
第二十九条 考勤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三十条 坐班人员在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病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不发放智力报偿或创新报偿。
第三十一条 非坐班人员在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个返所日、病假累计超过4个返所日的,不发放智力报偿或创新报偿。
第三十二条 坐班人员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非坐班人员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次的,扣发当月目标报偿。
第三十三条 考核年度内出现旷工行为的,自旷工行为发生的下月起停发智力报偿或创新报偿;年度考核不评为优秀。
七、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关于考勤、请销假的若干规定》(1998年9月制订,2000年4月修订)自本制度施行之日停止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