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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土地征收案”的最新发展及影响
文章来源:朱伟东    日期:20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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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西亚非洲》2011年第3期发表的《津巴布韦“土地征收案”评析》一文对津巴布韦“土地征收案”的由来及其影响进行了分析。如今,距南共体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已近5年。5年来,世事沧桑,该案的主要当事人之一坎普贝尔先生(Campbell)于2011年4月6日撒手人寰,而各方围绕着该案的斗争一直没有间断。

2008年12月3日,就在南共体法院作出判决后的第5天,坎普贝尔先生及该案的其他当事人向津巴布韦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进行登记。而法院拒绝进行登记,并且没有说明理由。2010年1月6日,该案原告再次向津巴布韦高等法院提出执行该判决的申请,但法院仍然拒绝执行该判决,认为执行该判决将违反津巴布韦宪法,与津巴布韦的公共政策冲突。原告于是根据《南共体法院议定书》的规定将这一事实告知南共体法院,南共体法院决定将这一情况提交给南共体元首大会解决。2010年8月17日南共体元首大会作出决议,决定对南共体法院的作用、职能和管辖权进行审查。在此次会议上南共体元首大会没有重新任命新的法官,并指示在审查期间该法院不得接受新的案件。这实际上中断了南共体法院的工作。2011年5月召开的南共体特别元首大会决定将南共体法院的工作再次中断一年,并要求南共体的司法部长和检察总长就《南共体法院议定书》的修订提交工作报告。由于对司法部长和检察总长提交的最终报告不满,2012年8月18日召开的南共体元首大会决定无限期中断南共体法院的工作,要求对《南共体法院议定书》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议,将今后该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国家之间的争端。南共体元首大会的这一决定使得运行还不到10年的南共体法院陷于瘫痪。

与此同时,该案原告为了使南共体法院的上述判决得到执行,也在进行着种种努力。2010年1月13日,该案原告根据《南共体法院议定书》第32条的规定向南非北高等省高等法院提出执行该判决的申请。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根据南非《外国民事判决法》和《外国国家豁免法》,南共体法院的判决可在南非法院进行登记和执行,并下令对津巴布韦位于开普敦的一栋商业房产进行扣押。津巴布韦政府不服该判决,向南非最高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9月南非最高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此后,津巴布韦政府再次向南非宪法法院提起上诉,南非宪法法院在2013年6月作出最终裁定,再次驳回上诉。围绕着这一案件的种种争议似乎就此划上句话,该案原告也有可能在南非法院得到救济。但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津巴布韦政府是否就此罢手还不清楚,因为它还可以向国际法院就其主权豁免问题提起诉讼。

该案的过程看似简单,但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因篇幅所限,本文仅谈一下该案的影响。首先,受影响最大的可能是有关争议的解决。由于南共体法院的工作被无限期搁置,原来属南共体法院管辖的事项可能就无法解决,特别是那些专属南共体法院管辖的事项,如南共体内部工作人员与该组织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次,这一事件会对南共体地区一体化的发展产生影响。地区一体化的发展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实施机构进行推动,实现成员国之间法律制度的统一化与协调化,从而为地区一体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这一事件中,南共体大部分成员国都对津巴布韦表示同情,认为南共体法院管辖权过大,对国家主权造成冲击,因而南共体元首大会才决定对《南共体法院议定书》进行修订,并中断南共体法院的工作。但是,它们没有意识到,地区一体化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主权弱化,作为地区一体化组织中的成员国必然要让渡部分主权,否则地区一体化很难实现;再次,该案的判决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向该地区投资的信心。根据《南共体法院议定书》,南共体法院可以受理自然人或法人针对成员国提起的诉讼。这样,当外国投资者与某一成员国发生投资争议后,就有可能在该法院寻求最终的救济。而南共体元首大会决定将来的南共体法院只能受理成员国之间的争议,这就使投资者失去了一种救济的途径;最后,南共体元首大会就该案所采取的做法令人对该组织是否厉行法治产生质疑。在上述事件中,南共体元首大会擅自中断南共体法院的工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南共体条约》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人指出,南共体应首先对《南共体条约》进行修改,才能采取上述措施。也有学者认为,作为一个司法机关,南共体法院应保持其独立性,应由《南共体法院议定书》对法院的运行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南共体元首大会来它的命运。总之,南共体法院最终命运如何,尚需拭目以待。

(本文作者朱伟东系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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