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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企业对非出口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朱伟东    日期: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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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非洲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国际工程机械行业重要的新兴市场。为了改善落后的基础设施,解决经济发展的瓶颈,非洲一些地区性组织和国家都制定了宏大的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例如,今年3月26日在南非德班召开的第五届金砖国家峰会上,金砖国家达成了《非洲基础设施联合融资多边协议》,以满足非洲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要求。今年8月初,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成员国领导人在莫桑比克首都马普托专门举行了南部非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峰会,力图促进相关投资,解决本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此外,一些资源丰富的非洲国家也加大了吸引外资的力度,以开发本国自然资源,建设民生工程,开展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等。这无疑为国际工程机械行业又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中国工程机械企业对非出口概况

中国自2009年以来已连续4年成为非洲最大的贸易国,特别是中国对非工程承包增势强劲,非洲已成为中国企业的第二大海外承包市场,这相应地带动了中国工程机械对非出口的发展。据统计,过去5年,中国对非工程机械出口仅次于对亚洲、欧洲市场的出口,排在第三位。中国目前出口至非洲的工程机械主要为装载机压路机挖掘机混凝土机械推土机、起重机以及卡车、叉车等,出口企业基本包括了我国重要的工程机械企业,如三一重工、中联重科、徐州重工、柳州重工、中国重汽等。而对非工程机械出口主要集中在资源丰富、经济发展势头较大的非洲国家,如加纳、刚果(金)、南非、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肯尼亚等。 

由于受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在2013年第一季度,中国对其他各洲市场的工程机械出口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然而对非工程机械出口不降反升。今年3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访问坦桑尼亚时,提到将继续扩大同非洲的投融资合作,落实好三年内向非洲提供200亿美元贷款额度的承诺。这必然会为我国工程机械行业扩大对非出口提供便利条件。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对非工程机械出口所存在的问题,如面临的国外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营销人才缺乏、不熟悉当地法律等。其中对非出口的法律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中非之间的贸易纠纷与摩擦越来越多,历届中非合作论坛通过的文件都会谈及这一问题。例如,在埃及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所受理的涉及中方当事人的案件中,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占了很大比例。另外,也经常有中国企业反映对非出口受骗,导致货款无法收回等。 

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根据相关统计,中国对非工程机械出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中国企业工程承包直接将有关工程机械设备带至施工地;二是通过国际货物买卖方式直接出口至非洲国家。法律问题主要出现在第二种情况。对此,为了避免出现更多法律纠纷,中国工程机械企业今后同非洲进口商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时,一定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签订合同前,尽量了解非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并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货款支付方式。

中国企业可通过中国驻非洲国家使馆经商处、在当地的中资机构、中资银行等了解进口商的资金、信誉情况,防患于未然。中国企业应尽量选择同在中国境内有资产、或分公司、或设有办事处的非方进口商进行贸易往来。这样,在以后发生争议时,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买卖合同最好采用前T/T付款方式(预付货款)或信用证付款方式。除非是长期的、值得信任的贸易伙伴,否则尽量不要采用赊账等方式。此外,合同中最好列上定金条款,让对方先付一定的定金,如其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则中国卖方可以不予返还定金。如果不能采用前T/T或信用证付款方式,应让对方提供付款担保。 

(二)尽量在一些非洲地区性组织成员国内设立营销网络,以利用地区性组织提供的优惠待遇,扩大地区市场。

非洲一些地理邻近、发展相似的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成立了一些地区性组织,如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东非共同体、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中部非洲经济货币同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等。在这些地区性组织内,成员国适用统一的关税政策、贸易政策、甚至是统一的货币或统一的法律制度等,这就非常有利于中国企业开拓地区市场。中国的一些工程机械企业如中联重科、徐州重工等就已在一些非洲地区建立了自己的营销网络。 

(三)尽量援引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的规定,避免因不了解非洲国家法律所带来的被动。

非洲许多国家都受过不同西方国家的殖民统治,移植了其宗主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有关商业交易、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非洲各国法律差异较大。具体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非洲国家可主要分为三类:非洲大陆法系国家、非洲普通法系国家以及非洲混合法系国家。就某一具体非洲国家的法律而言,由于资料较少,要了解其某一具体的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定也是很困难的。因此,在出现合同争议时,中方企业应尽量援引中非双方都加入的多边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如联合国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截至目前,有9个非洲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另外,中方企业也可援引非洲地区性组织中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定,例如,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制定的《一般商法统一法》在所有17个成员国适用,该法有涉及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四)中方企业应利用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国家的法律,避免适用自己不了解的国家的法律。

许多非洲国家的法律或者判例法都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因此,中方企业应利用这一条款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自己熟悉的第三国法律,这样既可迅速了解合同争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利于更快解决争议。但要注意的是,不同非洲国家对法律选择有不同要求,例如,根据尼日利亚判例法,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是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否则法律选择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在尼日利亚最高法院受理的一个货物运输案件中,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选择适用德国法,而案件与德国没有任何联系,尼日利亚最高法院最终裁定该法律选择条款无效。 

(五)中方企业应利用管辖权选择条款,尽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

笔者曾经多次谈到,考虑到非洲国家的法律不容易了解、非洲法院可能存在的贪腐及程序冗长、以及中非之间双边民商事司法条约数量少从而不利于双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情况,中方企业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买卖合同争议。中非合作论坛通过的有关文件也鼓励中非企业在出现合同争议时尽量通过地区性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在约定仲裁解决方式时,应尽量选择在非洲以外的第三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不得不选择在非洲国家仲裁时,也尽量选择在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加入了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非洲国家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现在,已有10个非洲国家采纳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有30个非洲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许多中国企业在实践中开始采用仲裁解决方式,例如,埃及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在2009-2010年所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涉及中方当事人的案件数量近次于涉及德国当事人的案件的数量,排在涉外案件数量的第二位。 

(六)中方企业应在合同中尽量列明不可抗力的内容,以在出现相关情况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免除自己的责任。

考虑到中非之间距离遥远,货物运输途中可能遇到许多不可预见的风险,特别是一些非洲国家可能会突然出现战争、内乱、骚乱、工人罢工等状况,从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等,中方企业应尽量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中列明这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因素,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当然,作为工程机械国际买卖合同要考虑的情况很多,以上几条只是笔者根据中非实际情况,提醒中方企业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中方企业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在日后对非出口时尽量避免类似法律问题的出现。 

(本文作者朱伟东系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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