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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埃及新宪法中的宗教条款变化
文章来源:王琼    日期:201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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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信仰看,埃及由90%的穆斯林,9%的科普特基督徒和1%的其他基督教徒组成。尽管如此,埃及国内的宗教矛盾依然非常突出。埃及2013年新宪法草案于12月2日公布,并于2014年1月14日到15日付诸公投表决。该宪法在前言部分注明:“我们通过起草宪法以建立一个现代民主的平民政府国家”,突出了其淡化宗教和军方的追求。 

事实上,2012年宪法起草小组完全由伊斯兰教徒占据主导地位,为此2012年宪法带有浓厚的伊斯兰宗教色彩。2013年7月3日,上台仅一年零三天的埃及总统穆尔西于2013年7月3日深夜被军方罢黜,同日2012年宪法被埃及军方下令暂停适用。2013年7月4日,埃及最高宪法法院院长阿德利·曼苏尔4日在最高宪法法院宣誓就职成为埃及临时总统,主持过渡时期事务;同年7月8日,埃及新总统曼苏尔宣布对2012年宪法进行修订后予以公投。在2013年宪法草案修订委员会中,仅有一名伊斯兰教徒代表。在这一背景下,新宪法草案重点对于2012年宪法的宗教因素进行了调和,新法被认为有利于宗教自由的发展。2014年1月18日,埃及国家选举委员会宣布2013年宪法草案以98.1%的压倒性支持率获得通过。那么,该新宪法将给埃及未来的宗教问题带来哪些变化呢?  

(一)伊斯兰教法的地位

在2012年宪法中,通过严格界定伊斯兰教法的范围,突出国内伊斯兰教法最高机构爱资哈尔(Al-Azhar)的政治地位来推动埃及法律的伊斯兰化。在2013年宪法草案中,第2条依然保留了“伊斯兰教法为埃及立法主要渊源”的规定。但是,新法删除了2012年宪法第219条关于“伊斯兰教法原则”的定义,这就事实上缓和了伊斯兰法的紧张程度,给予立法者更大的自由解释空间。此外,2013年宪法草案第7条规定爱资哈尔的主要职能是宗教科学和伊斯兰教事务,其不再直接与国家权力产生联系。 

然而,也有人认为,2013年宪法草案只是仅仅修改了2012年宪法中容易引发激烈争议的部分,伊斯兰教法的地位并未降低。尽管2013年宪法草案删掉了旧法219条关于“伊斯兰教法原则”的定义,这虽然给立法自由裁量创造了空间;但是,删掉该条文也可以在更大范围扩充伊斯兰法的内容,使得更多的伊斯兰教法成为立法的法律渊源。此外,伊斯兰教徒一派指出,他们之所以同意废除219条,这是因为2013年宪法草案的序言中增加强调了伊斯兰教法的支柱性地位,重审1985年最高法院对伊斯兰教法所做的认可,而这一规定在2012年宪法中是没有的。同时,在2013年宪法草案第7条虽然确定爱资哈尔仅为宗教机构,但是宪法依然强有力的保障了其独立地位,爱资哈尔拥有比较健全的组织结构。在爱资哈尔与政府相分离的同时,也保障了爱资哈尔免受政治灾难,可以更加纯粹和稳定地坚持伊斯兰教法。 

(二)宗教自由

在2012年宪法第81条中,虽然第1款强调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不受侵害。然而,第81条第2款同时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能违反宪法第一章关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内容。对于2012年宪法第81条第2款,权利团体和非伊斯兰教徒强调批评认为,这一款规定为穆斯林通过适用伊斯兰教法可以达到限制公民正当权利的目的,也即将伊斯兰教法强制适用于非穆斯林。为此,在2013年宪法草案修订的时候,旧法第81条第2款被废除。 

然而,穆斯林一派认为,删除旧法第81条第2款并不会影响伊斯兰教法的地位。由于2013年宪法草案在序言部分构建了伊斯兰法的主体框架,而序言又是整个宪法的主旨所在。更重要的是,在2013年宪法草案体系下,任何违反伊斯兰教法的立法依然是不可能被批准的。不过,伊斯兰教徒也指出,伊斯兰教法的解释学校不止一个;通过新宪法的努力,自由权利可以通过恰当而合法的方式得到发展。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埃及1971年宪法中的宗教条款只提及了伊斯兰教,对于其他宗教只字未提。2012年宪法首次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2013年宪法草案继承并发扬了这一规定,在宪法中多处提及了基督教徒的宪法权利和国家保障义务。 

附表:2013年宪法草案与2012年宪法对比

2013年埃及宪法草案 

2012年埃及宪法 

第2条 伊斯兰教是国教,阿拉伯语是官方语言,伊斯兰教法是立法的主要渊源。 

第2条伊斯兰教是国教,阿拉伯语是官方语言。 

伊斯兰教法是立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序言 我们正在起草一个宪法肯定伊斯兰教法是立法的主要渊源,宪法的解释依据是蕴含在最高宪法法院的裁决集合书之中。 

第291条伊斯兰教法原则包括一般证据、基本规则、司法判例、伊斯兰教法基本原则、来自逊尼派学校的可靠学说。 

序言 埃及基督教和犹太教的法律原则是规定其教内个人地位、宗教事务、精神领袖选举的主要法律渊源。 

第3条 埃及基督教和犹太教的教会法律原则是立法处理其个人法律地位、宗教事务和精神领袖选举的主要法律渊源。 

第7条 爱资哈尔是一个独立的伊斯兰科学机构。它独立负责其事务和确定其理论、伊斯兰事务的主要依据。它负责在埃及和世界讲道、传播宗教和阿拉伯语言。国家有责任提供充足的资金以保障它达成其目标。 

爱资哈尔的伟大领袖独立而不可被解雇。规范其领袖选举程序的法律由其资深学者确定。 

第4条 爱资哈尔是一个独立的伊斯兰机构,其对内部事务拥有不受任何外在干预的自决权,其负责在埃及和世界讲道、传播宗教和阿拉伯语言。爱资哈尔的资深学者接受对伊斯兰法进行适用的咨询。国家应当提供充足的资金以确保爱资哈尔达成其目标。 

爱资哈尔伟大领袖的地位是独立的,其不能够被解雇。通过法律确定任命伟大领袖的方法由其资深学者确定。 

综上,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是埃及社会和法律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对于2013年宪法草案,伊斯兰运动研究者易卜拉欣·侯代贝认为,新宪法仅仅在个别小问题上作了处理,对于国家与宗教的关系依然定位不清。总体而言,埃及2013年宪法草案在正文部分淡化甚至去除了宗教色彩过重的条款,希冀恢复宪法的世俗性。不过,埃及国内绝大多数人民均为伊斯兰教徒,伊斯兰教在埃及的历史已经根深蒂固,新宪法必然需要考虑到这一国情。为此,从正文中去除的内容,几乎都可以在2013年宪法草案的序言中找到。将伊斯兰法的框架地位,从正文转移到序言,这也是其国内伊斯兰教和非伊斯兰教势力融合的表现。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宪法序言虽然集中描绘了整个宪法的精神取向,但是序言的法律约束力并非那么确定无疑。在很多国家,宪法序言仅仅是一个软条款,并无实质法律意义。在埃及,尽管伊斯兰法是立法的主要渊源,但并不是唯一渊源,埃及法律融合了伊斯兰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元素。新宪法对伊斯兰法实际认定范围没有进行明确划定,而最高宪法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这就凸出了最高宪法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的权力。 

(本文作者王琼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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