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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法院对仲裁活动的介入权述评
文章来源:曾琼;    日期:20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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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种介于协商与诉讼之间的公正、快捷和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加纳1961年《仲裁法》构成了本国仲裁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其中关于法院对仲裁活动之介入权的规定适应了仲裁发展的需要。加纳法院在仲裁活动中拥有广泛的介入权力,主要体现为对仲裁活动的支持和监督,具体包括停止诉讼将案件交付仲裁的权力、对特定案情的裁决权、仲裁事项的退回重裁权、仲裁裁决的撤销权,以及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任命和罢免等方面。加纳法院的介入权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具有职权干预过度的倾向,面临着需要改革与完善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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