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拉弗尔·列姆金的著作出版以来 ,种族灭绝研究一直主要处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地带。结果 ,“种族灭绝”这个术语常常在规范的意义上被使用 ,在概念上引发大量的困难和争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 ?本文坚决主张不再用法学方法研究种族灭绝。我建议使用以“大屠杀”概念为基础的非规范性的术语 ,把这个概念当作一个词语单位。我还提出更一般的“摧毁过程”的说法 ,其最极端的形式便是大屠杀。屠杀不是真正的“疯狂”行动 ,而是作者所谓“妄想型理性”的反应。在这方面 ,我区别了两种破坏策略 :其一旨在征服社群 ,其二旨在清除他们。正是在后一种情况下 ,我们可以称其为种族灭绝过程。因此 ,本文认为种族灭绝不应被定义成一个静态概念 ,而应被视为具体的摧毁平民的动态过程 ,它既是实施者的意志 ,也是适宜环境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