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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时代价值
文章来源:王金岩    日期: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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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首先给史前文化阶段进行分期,分为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以及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然后讨论了家庭,着重分析了几种家庭形式,按照出现的顺序分别为: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每种家庭形式又是与上述各历史阶段相适应的。其中,前两种家庭形式采取的是群婚制,与蒙昧时代相适应,对偶制家庭采取的对偶婚制,与野蛮时代相适应,专偶制家庭采取专偶婚制,与文明时代相适应。其中,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专偶婚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通过列举了易洛魁人、希腊人、雅典人、罗马人、凯尔特人和德意志人,分析氏族的形成和国家的产生。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内容十分丰富,有三条主线有助于理解该篇,即:从婚姻、家庭的角度理解社会;妇女社会地位变化的过程;国家的起源、建立、运行及其本质。

从家庭、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到国家的产生,这里呈现着不同的层次。

家庭,是国家,或者社会的起源。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称谓并不是单纯的称呼,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的总和构成了一个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然而,随着家庭的继续发展,亲属制度却僵化起来。亲属制度以习惯的方式长期存在下去,但家庭已实现了超越。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讲述了四种家庭形式。1.血缘家庭: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分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同辈的男女都互为夫妻。血缘家庭对此前的超越就是排斥了代际间的婚姻。2.普那路亚家庭:这种家庭之于血缘家庭的进步就是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这个进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间的婚姻,而后又排除了旁系兄弟姐妹间结婚。这个进步比上一个进步更加困难和重要。正是这个进步促成了氏族的产生。氏族是世界上绝大多数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在希腊和罗马,氏族出现后直接进入了文明时代。但此时依然是群婚的形式。在群婚形式下,只能从母亲方面确定世系。3.对偶制家庭:至此已不再是群婚制,但婚姻关系很容易由任何一方解除,子女同此前一样属于母亲,但可以确定母亲和父亲。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缔结婚姻都不是当事人本人的事情,而是由他们的母亲来定夺。当一方提出解除婚姻,由双方氏族的亲属出面调解,调解无效才能离婚,子女归母亲,此后双方都有重新结婚的自由。这种婚姻还是比较脆弱和不稳定的。在此期间,男性在家庭中占据了比女性更重要的地位,并废除了母权制。自此,一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留在本氏族内,女性成员的子女被要求离开本氏族,转入他们父亲的氏族中。4.专偶制家庭: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也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他是建立在男性的统治之上,其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生父的子女,从而确定未来的财产继承的问题。这种婚姻关系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通常只有丈夫可以解除。由于当时奴隶制与专偶制的并存,使专偶制从一开始就成为只对妇女而不对男子的专偶制,他的这种性质保存了近千年。个体婚姻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个体婚制下夫妻间的对抗也是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

氏族。普那路亚家庭产生后促成了氏族的产生,多具有如下制度:氏族成员的相互继承权,财产仍保留在氏族内。有共同的墓地。共同的宗教节日。氏族内部不能通婚。共同的领地。同氏族人有互相保护和援助的义务。使用本氏族名称。接纳外人入本氏族的权利。选举和罢免族长。

胞族。每三四个或更多个有血缘关系的氏族联合成一个胞族,在多数国家内,胞族内部也不得通婚。多具有如下制度:胞族间互相竞技。各胞族的代表在部落议事会上处于平行地位。胞族间发生杀人事件时,整个胞族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交涉,或承担责任。胞族议事会参与选举首领。

部落。几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多数情况下,这些胞族间有血缘关系。一些衰微的部落则没有胞族这个中间环节。部落的特征:有自己的领地和名称。有独特的方言。有些地区的多个部落操同样的方言。有委任或罢免氏族或胞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的权利。有共同的宗教观念和崇拜仪式。有管理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有一个最高的部落首领,具有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部落组织机构有:常设的组织机关为议事会。全体民众都可参加的人民大会。军事首领。

部落联盟。最初是一些亲属部落间结成永久的联盟,这就朝民族的形成迈出第一步。而后一些部落因防御的需要结成暂时的联盟,在共同的敌人消失后,联盟随之解散。也有的部落间因共同进攻的需要而结成联盟,在战事胜利后通常成为永久的联盟。结成联盟的部落多位于同一个区域内。部落联盟的特征:联盟内的部落间完全平等,各部落内部事务完全独立。联盟议事会作为部落联盟的机关,由地位和威信平等的各部落酋长组成,这个议事会对联盟的一切事务做最后的决定。联盟成立后,各部落酋长在联盟中担任新的公职,享有参加部落议事会和表决的权利。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表决是以部落为单位进行的。联盟议事会公开举行,每个成员都可以发言,但议事会才能做出决定。有的联盟中有一至两名联盟首领,具有平等的职能和权利,有的联盟中没有一长制的首长。

部落联盟正是民族的雏形,进而发展为国家。

国家的产生。本书考察了国家在氏族制度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后得出结论:国家绝不应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而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国家应是在民族获得独立后产生,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经历了民族阶段。也有一些国家的产生是外力作用的结果,并非其内部自然发展而来,这样的国家往往缺乏稳定性和团结性。

国家与氏族组织的不同点是:一方面,国家是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而氏族是由血缘关系形成和联结起来;另一方面,是公共权力的设立。为了维持公共权力,需要公民缴纳捐税,随着文明时代向前推进,捐税也不够了,国家进而发行公债。

国家与阶级的关系: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也是在阶级的冲突中产生,如果阶级消失,国家也会不可避免的消亡。

21世纪的今天,部落、部落联盟仍然是许多中东国家(例如,北非诸国、阿拉伯海湾国家、约旦、叙利亚等)的社会现实。部落在中东地区无论是社会转型、国家建构。还是对外关系方面仍有着重要作用。部落意识和部落文化仍然是中东国家中不可忽视的内容。部落这种古老的社会形态将如何演变,这将是一个值得长期探索和思考的议题。

由此可见,研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有助于观察和分析阿拉伯国家的部落问题和部落的发展走向。

(本文作者王金岩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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